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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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它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又有利于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

产生与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迄今为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过九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毛泽东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当选为第二、第三、第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当选为第六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先念当选为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当选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当选为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工作任务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组织构成

根据1982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其职权为:修改政协章程,选举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职权为: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实现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等。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及部分县和市辖区,设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之间以及地方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工作指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政治协商会议充分利用其人才集聚和联系面广泛的优势,在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积极扩大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推动海峡两岸中国人民的交往,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与民族团结,以及在发展国际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等方面,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产生办法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政协委员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政协委员产生办法

成为政协委员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惯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海外华侨,及现在由台湾统治的地区的人民理论上也可参加。

历届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21日~3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第一次会议(1949.10.9)
第二次会议(1950.6.14~23)
第三次会议(1951.10.23~11.1)
第四次会议(1953.2.4~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1954年12月~1959年4月)
第一次会议(1954.12.21~25)
第二次会议(1956.1.30~2.7)
第三次会议(1957.3.5~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一次会议(1959.4.17~29)
二次会议(1960.3.29~4.11)
三次会议(1962.3.23~4.18)
四次会议(1963.11.17~1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65年1月~1978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64.12.20~1965.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一次会议(1978.2.24~3.8)
第二次会议(1979.6.15~7.2)
三次会议(1980.8.28~9.12)
4次会议(1981.11.28~12.14)
5次会议(1982.11.24~12.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一次会议(1983.6.4~22)
第二次会议(1984.5.12~26)
第三次会议(1985.3.25~4.8)
四次会议(1986.3.23~4.11)
第五次会议(1987.3.24~4.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一次会议(1988.3.24~4.10)
第二次会议(1989.3.19~27)
第三次会议(1990.3.18~29)
四次会议(1991.3.23~4.4)
第五次会议(1992.3.18~2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1993年3月~1988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93.3.14~27)
第二次会议(1994.3.8~19)
第三次会议(1995.3.3~14)
第四次会议(1996.3.3~13)
五次会议(1997.2.27~3.1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一次会议(1998.3.3~14)
第二次会议(1999.3.3~12)
第三次会议(2000.3.3~11)
第四次会议(2001.3.3~12)
第五次会议(2002.3.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03.3.3~15)
第二次会议(2004.3.3~12)
第三次会议(2005.3.3~12)
第四次会议(2006.3.3~13)
第五次会议(2007.3.3~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2008年3月~2013年3月)
第一次会议(2008.3.3~14)
第二次会议(2009.3.3~12)
第三次会议(2010.3.3~14)
第四次会议(2011.3.3~13)
第五次会议(2012.3.3~13)

历届主席

根据1982年12月1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历届主席如下:
毛泽东,第一届,第二、三、四届名誉主席
周恩来,第二、三、四届
邓小平,第五届
邓颖超,第六届
李先念,第七届
李瑞环,第八、九届
贾庆林,第十届 、第十一届
 
阿士大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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