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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参加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联系,更好地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各参加单位的参政议政作用,推进我县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例会由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九三学社县委会、共青团县委、总工会、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单位参加,并邀请民进总支、农工总支、台联、文联、青联、残联等有关单位列席。
第三条 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2、贯彻落实上级政协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县政协有关工作;
3、协商解决政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其他事宜。
第四条 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议程等事项由县政协主席会议拟定。县政协办公室应提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与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出席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例会,应予以说明,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会议协商讨论有关事宜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协商。凡经会议协商确定的事宜,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
第七条 本制度自苍南县政协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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