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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联络组(以下简称联络组)工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组按片区和界别相结合的原则设置。联络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乡镇以委员所在地所属的片区、县直机关以委员所在单位所属的系统或若干工作性质相近的系统进行划分。
各联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组长、副组长由县政协常委会任免。
第三条 联络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和联络本联络组委员,组织委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统战知识,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政协全会和常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就全县和本地、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调查、视察活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邀请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通报情况,组织委员开展讨论、建言献策;
(四)根据具体情况为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事业开展联络联谊活动;
(五)积极组织委员参与扶贫济困、医疗援助、科技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积极配合县政协开展的调研、视察和文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努力完成县政协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联络组开展活动时,要严密组织,规范运作。
(一)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计划和总结要及时报送县政协办公室;
(二)每季度活动不得少于一次。人数较多的联络组在开展活动时,可视情况划分若干活动小组,有分有合地开展活动。凡是分小组开展活动的,全年集中活动的次数不得少于二次,以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经本联络组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三)严格执行《苍南县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和《苍南县政协委员考勤办法》有关考勤规定,将考勤情况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报送县政协办公室。
第五条 县政协通过以下方式对联络组工作进行激励和指导:
(一)开展先进联络组评比和表彰活动;
(二)主席会议成员联系指导联络组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到联络组辅导学习、指导工作、参加讨论、听取意见;
(三)县政协常委会会议讨论部署全县政协工作时安排联络组组长列席;
(四)安排联络组组长参加县政协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县政协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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