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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加大提案督办力度,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苍南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政协全体会议结束以后,县政协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一)反映问题重要。提案内容反映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建议切实可行。提案情况清晰、分析透彻、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党委、政府工作决策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预期效果较好。提案经办理落实后,预期对党委和政府的长远规划、宏观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我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初选。提案委员会从各类别提案中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初选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二)复选。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点提案初选件进行审议后,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审定。重点提案建议方案在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报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重点提案确定后,以文件形式送县委、县政府领导阅示,提出办理意见。
(二)重点提案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
(三)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党委部门承办的重点提案由县委办公室负责答复提案者;政府部门承办的重点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要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
(五)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取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
(六)重点提案办结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七)对提案答复函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落实的,或者目前不能解决但已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加大重点提案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及其办理结果要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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