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委发〔2009〕33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温委发〔2008〕10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1、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在政治协商的主体地位,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主动性;要坚持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已有的决策议事机制,避免以情况通报代替政治协商,真正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和必经程序,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2、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1)本县或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3)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4)县域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行政区划的调整;(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决策;(6)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7)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和县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8)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9)其他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
3、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会议等。
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1)每年年初,县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县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确定协商议题,认真组织实施;县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协商议题,或由有关方面提出协商建议报党委确定后,组织开展协商;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应及时同政协沟通,做好组织工作,以确保协商质量。(2)县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安排协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视察等协商准备工作;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3)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4)县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协商活动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5)对协商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向县政协的反馈工作由县委和县政府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支持和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5、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基本方针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支持人民政协积极有效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6、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司法的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4)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5)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建设情况;(6)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7)政协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8)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9)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和问题。
7、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或党委、政府的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报告;委员通过政协会议发言、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视察督查、重要情况专报、举报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建议;委员应邀担任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8、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营造广开言路、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制度,对政协和政协委员通过各种形式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切实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未及时办理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员选派和管理工作,司法机关、党政部门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必须事先向政协提出意向,并由政协作出统筹安排,同时要确保特约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协组织通过听证会、群众旁听政协常委会议等各种形式,探索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协对司法机关、党政部门有关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切实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9、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渠道和方式。
10、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后发崛起,全面跨越”战略部署、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了解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愿望和诉求;政协有条件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11、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是:(1)就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2)了解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举办调研汇报会、研讨会、专题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议政会建言献策;(3)邀请群众旁听政协会议,拓展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4)积极开展促进两岸关系发展、联谊交流等活动。
12、积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县委要根据工作重点,结合政协特点,主动出题目,不断提高政协参政议政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协作配合,提供支持帮助。
13、高度重视政协议政建言成果的应用。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对政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切实办理,及时反馈。对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应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对政协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县党政领导要予以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关意见建议;对政协提案,要进一步加大办理力度,不断提高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和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率;对县党政领导签批的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专报等,其办理情况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4、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与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协商讨论,支持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的名义发表意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履行职责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的权利。按规定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换届时,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县政协副主席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要适当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在委员中应占有适当比例。在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15、重视发挥界别在人民政协中的独特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研究并合理设置政协界别,适当增加政协委员规模,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最大限度地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要丰富界别活动形式、完善活动机制,充分发挥界别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16、重视发挥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委员提高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成立委员联络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完善符合政协特色的委员管理办法,引导政协委员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切实履行委员职责。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要根据政协章程和委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政协委员了解有关情况,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对阻挠、排斥和打击报复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委员职责的单位、个人要严肃查处;政协委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事先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在时间、经费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17、重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基础作用和政协机关服务保障作用。要加强思想建设,重视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协机关的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协机关的工作效能。要加强组织建设,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一步规范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专委会数量一般在5-8个,配备专职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保证专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联络组根据本片区、本联络组的实际情况开展履职活动,积极为联络组设立委员联络室、创新活动方式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专职常委在任期间和任期届满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占政协机关编制。党政部门领导到政协担任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工资关系、生活待遇可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后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选拔、交流与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8、切实把政协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布局,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县委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县委、县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联系政协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政协工作。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支持政协履行职能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督查和考核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听取大会发言、参加讨论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乡镇召开人大会议,应邀请在本乡镇的政协委员列席,委员所在部门、单位、所在乡镇召开的重要有关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加政协苍南县委员会常委、专题协商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协常委会议。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19、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扎实完成党赋予的各项任务。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问题,在作出决定前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县政协党组要根据县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县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县委组织、统战部门要与县政协党组及时沟通,充分酝酿,共同搞好委员的协商产生和考察工作。协商产生市政协委员时,县委组织、统战部门应征求县政协党组意见,做到科学合理。
20、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宣传。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和各级党校、县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党校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研究规划,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列入宣传工作计划,加大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力度,对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和工作成果的宣传报道要有声势、有深度、有影响,努力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1、为人民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努力改善政协办公条件,解决用车问题,切实保证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为政协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专门安排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联络联谊、对外交往等活动,对来苍南考察的政协团组,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接待和情况介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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