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3-03-11 16:17:58 来源:本站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5]13号和省委[199523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重视和帮助政协搞好自身建设,主动帮助政协解决实际问题,为政协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协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大成绩。根据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我省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积极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而共同奋斗。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人民政协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成长起来、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以团结、民主为主题,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大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拥有各方面的人才、专家和富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具有人才荟萃、智力雄厚的优势,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谋政筹策,献计出力;人民政协位置超脱,看问题比较客观全面,能反映其他渠道难以听到的群众呼声,能通过集体智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委和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人民政协在沟通各族各界、团结群众、增进共识、维护稳定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影响力,可以协助党委、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沟通思想,引导各界群众把注意力和积极性投入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上来;人民政协有广泛的海内外联系,在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促进祖国统一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各级党委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努力把我省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积极支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重要的是要支持各级政协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主观能动作用。各级党委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能。
   
要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政治协商是对本地区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及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人事变动等进行协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的必要程序,真正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重大问题的协商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在协商议题确定后,及早通知政协,使政协能围绕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充分准备。各级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实际,主动向党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并按照党委确定的协商议题,提前做好有关准备。
   
要广开渠道,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的形式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并提供监督条件,凡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政协通报,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在政协委员中聘请特约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制度,邀请他们参与有关的检查、考察和评议工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遏制腐败滋生、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协委员反映有关重要情况的便捷渠道。要建立政协委员视察督查制度,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对本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督查。通过政协的民主监督,促进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要拓展领域,支持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各级党委要为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创造必要条件,畅通渠道,广开言路。要支持政协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通过例会、专题会、提案、视察、考察、调研等形式,积极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根据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可安排若干重要调研课题,委托政协组织调研论证或请政协委员参与,并及时听取调研汇报,吸收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要支持政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海内外联谊活动,广泛团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要重视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开展招商引资、科技教育文化等对外交流交往活动,拓宽对外交流交往渠道,视情安排政协的同志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团出访和外事接待工作,也可由政协单独组团出访。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支持和促进政协工作的各项制度
   
支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十分重要。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先后制定了一些支持政协工作的制度,从实践来看,效果是好的。但在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工作中,还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一定程度地存在随意性、临时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支持和促进政协工作的各项制度,用制度保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
   
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范围、形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凡中央重要会议、重要精神和本地的重要情况,要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及时向政协主席、副主席,或常委、委员通报。健全和坚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互通情况,增进联络,商讨问题,协调工作。要建立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互通工作情况,并可视情互请对方参加有关会议。要进一步健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反馈制度,及时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其中,对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和有关重要提案,党政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办公会议讨论,落实办理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专题调研报告,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加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学习宣传和研究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掌握方针政策。当前在干部队伍中,还有一部分同志特别是有的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方针政策了解不多,领会不深,掌握不好,有的甚至存在一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因此,加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显得十分重要。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的统战政协理论和方针政策,特别要学好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开创工作新局面。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统战政协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学习计划。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统战政协理论、政策的培训和教育,各级组织、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统战政协理论培训,有计划地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应把统战政协理论列入培训和教学计划,安排一定课时。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对统战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力度,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介绍有关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的知识,重视报道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报道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等。要加强统战政协理论的研究,积极探索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探索支持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有效形式。
   
五、大力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支持政协搞好自身建设,是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委责无旁贷的工作。
   
要重视政协的思想建设。加强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给政协党组出题目、提要求、下任务。各级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统战政协理论和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知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政协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政协的整体素质。
   
要重视政协的组织建设。要切实抓好各级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统战政策,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选配到政协领导班子。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比例配好党外副主席、常委、委员,保持政协组织合理的党内外比例,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要重视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与党政机关干部一视同仁。对政协机关的中青年干部,各级党委要加大交流力度,通盘考虑使用。对一些长期在政协机关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同志,可选拔担任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也可选拔担任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职务。要注意为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选拔和配备好党外干部。
   
要重视政协的作风建设。大力发扬政协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鼓励政协组织及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努力在建言立论上有所作为。各级政协党组要重视抓好机关干部的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讲质量、讲效率、讲规范、讲协作的工作作风。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热爱本职岗位,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善于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共同把政协工作做好。
   
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要把政协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由书记或一位副书记联系政协工作,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每年一至两次),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党委每届任期内要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可请不是党委常委的同级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与同级政协的日常联系,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视情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每次政协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同志参加,向政协常委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事关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一些重大问题,政协换届人事安排等,应注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换届后的人事变动、政协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有些协商活动和情况通报,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组织实施。各级政协党组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决议、决定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发挥好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热爱政协工作,遵守政协章程,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级政协要加强同下级政协的联系,帮助指导下级政协搞好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办公用房、活动经费、交通工具以及干部职工住房等实际问题。要认真落实政协不驻会领导、常委和委员有关待遇的规定。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要保证委员能参加政协组织的正常活动,不得借故阻碍。要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事先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
   
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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