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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为了认真履行职能,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积极运用各种形式,对全省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
2.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决策及重要措施;
3.省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中长期规划;
4.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5.重要地方法规草案;
6.中共浙江省委提出的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人人选;
7.市(地)、县行政区划的变动;
8.贯彻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爱国统一战线的有关重大问题;
9.各党派、团体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10.需要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条 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本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本省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
2.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
4.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5.本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执行廉政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6.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情况;
7.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8.需要民主监督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进行参政议政。参政议政的内容,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以外,还要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外事、国际交流等重要活动;紧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进行工作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视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开展咨议活动。
第四条 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和方法。
1.政协例会。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就全省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列席党政、人大会议。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按规定列席省委常委会议和其它有关重要会议;省政协有关领导按规定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邀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对口参加省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会议;省政协委员应邀列席所在单位重要会议。通过以上会议,知情知政,参与有关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的讨论。
3.民主协商会。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组织本会有关参加单位和个人,应邀参加中共浙江省委召开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参与全省重要事务的讨论。中共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党组受省委委托亦可组织召开协商座谈会。
4.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某项工作进行专题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5.提案。政协各参加单位、个人和专门委员会对于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可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6.建议案。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形成建议案,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的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提出。
7.调查和视察。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择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程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和咨询活动。
8.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多渠道地汇集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在做好信息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选送省委、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并抄送全国政协办公厅,同时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做好追踪反馈工作。
9.举报。政协委员就民主监督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党政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政协浙江省委员会举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0.评议。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通过应邀参加省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检查活动和受聘担任特邀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参与对本省国家机关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
第五条 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组织的例会、协商会、专题座谈会等各种协商会议,要提高质量,注重实效。
1.政协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政协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上述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2.政协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协商议题后,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围绕重点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视需要可委托政协参加单位或市、县政协组织调查研究,为协商提供材料。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列为协商的议题。
3.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民主协商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进行政治协商时,可视情况邀请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以及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4.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以后,为使与会人员事先作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有关部门应至少提前五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5.以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以及专题研讨、专题调查形成的报告,均由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进行研究和处理,并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办理部门的联系,做好督促催办工作,有些问题可以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对于政协委员的举报和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积极办法,使委员能及时看到有关文件、资料,还应邀请本单位的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如受到侵犯,政协应会同有关方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有关部门对侵权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各项经常性的活动。
各专门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专题研讨和专题调查的质量。专门委员会认为重要的专题研讨报告和专题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形式的重要建议,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专门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进行专题研讨、专题调查时,视情况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参加;也可建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召开重要会议、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时,视情况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员参加,以发挥他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第八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对提案的提出,有关部门对政协提案的承办、答复,应按照《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施行。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秘书长会议以及信息交流等多种形式,经常与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协调关系、增进理解。要重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反映他们的要求。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发言,提出提案。
第十条 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新闻单位应作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政协浙江省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政协委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廉洁自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及时反映党派、团体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经常提供建议和信息,并积极参加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政协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密切同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与市、县政协和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合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及时向委员提供有关信息,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全省各市政协、县级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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