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第七条规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地方政协亦参照该通则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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