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为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1)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由提案委员会讨论通过提案工作方案后,按经济建设、科教文卫体、政法统战三个类别,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审,最后由提案委员会定审。
(2)提案的审查。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审后,报提案委员会定审。
(3)提案的审查内容。①提案人的资格,必须是政协委员、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否则不予立案;②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要反映大事、要事,且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③提案的书写要规范,署名要准确,党派提案要加盖公章。
对提案工作条例规定不予立案的,作为委员来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已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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