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五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员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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