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政协的政治协商及各项工作实现制度更加健全,程序更加明确,不仅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党委、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职责。我认为需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协自诞生之日起,就是我国发扬民主的重要组织,是展现中国特色民主的最好舞台。加强政协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才能保障政治协商的成果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协商”这一民主政治强大生命力,才能有利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实现。
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是党和国家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决定了它是可以容纳更多的社会阶层参与民主政治建设,表达政治意愿的最好组织。在新的历史阶段,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让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有序参与国事,可以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谋划策。
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是党和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汇聚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准确体现民意,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便于党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能够吸纳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审慎决策,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
二、明确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的路径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非常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我市去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也对认真贯彻“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作出了具体要求。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必须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这是确保党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不二选择。
实施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影响深远。听证制度刚起步,还需不断规范和完善,第一,适当扩大听证范围,凡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利益有重大影响,对不同利益群体有明显利益冲突,在审议过程中意见分歧较为严重的,都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第二,提高公众参与听证的积极性,通过媒体宣传,使公众了解听证的作用、特点和参与渠道。第三,要制定和健全听证规则,便于普通公民自愿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听证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要在决策前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将专家提供的信息咨询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决策效益的最大化、决策效率的最高化、决策成本的最小化作为决策目标。
三、为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提供保障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先后就政治协商的开展制定出台了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政治协商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要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违反协商程序造成重大过失的,要进行必要的追究。要将遵守协商程序的情况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治水平、民主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示重大事项。推进党委、政府建立重大决策协商信息公示制度,把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如干部任免、招投标、项目立项等,一律向社会公示,推行阳光政策,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接受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可采取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等方式,通过新闻媒体、相关会议和文件通报进行公示。对公示后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等,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予以答复和采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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