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通过履行职能的方式和路径,对党政部门重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达到协助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目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发布的第一个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专门文件,是新时期做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理论概括和制度创新,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的重要体现,是深入推进人民政协履职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优势作用、提升民主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学习贯彻好《意见》精神,按照俞正声主席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作出的部署要求,结合地方政协工作实践,笔者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深刻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深刻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是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基础。《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这是《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出的明确定义,蕴含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其政治属性与生俱来,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直接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决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维护党的领导是政治规矩。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是依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充分发挥各参加单位及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就有关问题提出批评性意见和建议来进行监督,不是讲谁职务高、权力大就说了算,而是通过平等协商讲民主、促团结、增共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从本质上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不是制衡性、对抗性的,而是建设性、合作性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既有区分、各有侧重,又有联系、互相支撑,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民主监督寓监督于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之中,并通过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发挥优势和作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通过履行职能的方式和路径,对党政部门重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达到协助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的目的。这样的监督,既有助于促进党和国家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也有助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还有助于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需要选准题选好题
选准、选好民主监督议题,是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首要前提。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对象非常广泛,只有在监督前选准题、选好题,找到关键处,寻到突破口,才能顺利打开民主监督的工作局面。
明确范围来选题。这是选准题的内容要求。《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等八个方面。选择监督议题应紧紧围绕这八个方面来研究选择,不应超越这个基本范围和界限。
规范程序来选题。这是选准题的程序要求。《意见》对确定监督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可归纳为“多方提、充分商、政协总、求意见、党委定”等几个关键环节,应严格依照规范程序来选题、定题。
围绕中心来选题。这是选好题的基本要求。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选择监督议题,一方面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应密切关注各界普遍关心、基层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才能更好地达到民主监督的预期目的。
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需要多种形式并举
采取多种监督形式并用,是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优势所在。《意见》对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对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监督形式等五种基本监督形式进行规范并提出要求,鼓励各级政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
做好会议监督,发挥民主监督的主要平台作用。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协商的重要场所,也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平台。应借助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针对重大监督性议题,主动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讨论,答复交流,通过会议协商讨论形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做好视察监督及提案监督,发挥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作用。视察和提案是人民政协两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也是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应在视察的安排组织中增加监督性视察的比例,组织政协委员针对党政工作中某个问题或某方面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视察活动,通过视察报告向党委政府提出监督性意见与建议。应积极鼓励政协委员撰写监督性提案,采取提案委催办、联合办案、面商办案等形式,加大监督性提案的办理力度;在年度重点提案筛选中,注重选取监督性提案,并由政协主席跟踪督办,以领导督办监督性提案为抓手,不断强化重点提案办理落实。
做好专项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积极以推荐特约监督员方式开展民主监督,推荐政协委员担任党政职能部门、服务单位及执法司法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将各界别、阶层民众意见和诉求与党政部门工作连接起来,对聘任单位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及干部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反馈存在问题。积极以反映社情民意方式开展民主监督,把分散的批评意见汇总为某个群体或某个方面的监督建议,充分反映群众诉求。积极以参与民主评议方式开展民主监督,组织委员参与党政部门开展的民主行风评议活动,将分散的监督活动整合为集中的监督活动,对评议单位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同时,针对同一个监督议题,可探索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优势。
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需要构建联动机制
《意见》对健全协调落实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协办公厅(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专委会要发挥对口联系职能。在这个基础上,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应着力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探索构建多方联动机制,协调发挥好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多方联动,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开展民主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构建一个内部联动机制。可在同级政协组织内部由机关各部门、专委会、党派、团体、界别及委员、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横向联动机制;也可探索由同级不同地区政协组织之间组成横向联动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开展民主监督具体情况,组织安排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单位或委员参加,优化整合人才和智力资源,形成最佳搭配组合。
构建一个外部联动机制。可探索建立与党政监督部门的联动机制,还可探索建立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单位部门的联动机制,在外部联动中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同时,积极推进联动机制的制度化建设。及时总结构建联动机制的经验做法,形成单项制度文件或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细则的一部分,不断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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